訂房更改及作業規定:依交通部99年1月13日交路字第0990000402號函頒旅館業個別旅客直接訂房定型化契約規定,以下日期部分均包含該日及星期例假日。持卡人若不能如期前往所預訂飯店等任何異動或取消,須事先通知「云蕾商貿」客服中心處理。
(1)旅客於住宿日十四日前取消訂房,退還已付費用百分之百。
(2)旅客於住宿日十至十三日前取消訂房,退還已付費用百分之七十。
(3)旅客於住宿日七至九日前取消訂房,退還已付費用百分之五十。
(4)旅客於住宿日四至六日前取消訂房,退還已付費用百分之四十。
(5)旅客於住宿日二至三日前取消訂房,退還已付費用百分之三十。
(6)旅客於住宿日一日前取消訂房,退還已付費用百分之二十。
(7)旅客於住宿當日或怠於通知者(No Show),恕無法退還已付款全額費用。
(8)變更訂房限變更一次;如欲異動日期須於入住日(不含)前十四天通知辦理異動,且其異動後之日期仍須符合入住日(不含)前5天預約,且限同一飯店。
為配合飯店作業時間,若為當日下午17:00後通知取消訂房,視為隔日通知取消;如遇雙休日或節假日,視為第一個工作日通知取消。